近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电影广告牌砸伤路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被告汤阴县电影院赔偿原告代金铎医治费、营养费等共计1627.6元。
5月6日上午10点左右,汤阴县白营乡卫生院退休干部代金铎骑车经过县电影院门前时,突然一阵大风将电影院门前的广告牌刮倒。年已七旬的代金铎连人带车被广告牌砸倒在地。老人右额被碰了个血泡,顿时感到头晕、恶心、腰疼。影院经理当即安排车辆把老人送到医院包扎治疗,并分两次给付医疗费300元。
原告后又转入白营卫生院继续治疗,共花去治疗费1400多元,被告拒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管理不善,导致广告牌砸伤原告,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电影院在路边设置广告牌进行宣传,即对广告牌负有管理的责任。因其未尽到管理之责而伤及他人,应担负赔偿责任。
希望有关单位和个人以此为戒,避免不必要的损失。